東莞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的工作部署,先后在15個鎮(園區)開展簡政強鎮事權改革,大力擴大基層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探索建立適應城鄉統籌協調發展需要和服務型政府建設要求的鎮級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在前期改革的基礎上,2017年3月,印發了《東莞市全面推開簡政強鎮事權改革實施意見》、《關于全面推開簡政強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明確將15個鎮的簡政強鎮事權改革經驗推廣到其他17個尚未實施改革的鎮(街道),在機構設置、管理關系、事權配置等多個方面協同推進改革,實現簡政強鎮事權改革全市覆蓋,進一步破解深層次發展矛盾、克服體制機制束縛、激發基層發展活力。
一、推動事權下放,激發基層活力。按照“統籌管理權上移、業務管理權下沉”的思路,將東莞市一級部門代為行使的縣級事權及部分市級權限事權下放給鎮街行使。通過改革,東莞將3500多項事項下放給各鎮(街道、園區)行使,約占市級權限總數的50%,使各鎮街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基本達到縣一級政府的水平。同時,對于不利于統籌管理和綜合平衡、不利于準確高效執行以及不宜下放鎮(街道、園區)實施的事權,收歸東莞市直部門行使,進一步優化市、鎮兩級權責配置。通過事權下放,行政效率得到有效提高,審批事項辦理時間普遍縮短3—8個工作日,最多縮短約50個工作日,部分事項下放行使后,初審和終審權不再分屬市、鎮兩級政府,而是由鎮一級政府統一行使,降低了行政成本。在下放大量權限給基層行使的同時,東莞堅持財權和事權相統一,著力擴財權、增財力,對市、鎮財政管理體制進行系統調整。對原屬市直部門垂直管理調整為下放鎮(街道)管理的派出機構,東莞市財政按改革實施前一年實際下撥到相關分局的基本經費核定為固定補助基數,按季度補助到鎮街財政,以保障不增加鎮街財政負擔,確保下放的事權順利實施。
二、深化機構改革,提升機關效能。堅持把機構體制改革作為基礎工作和提升效能的抓手,對鎮街的黨政機構設置和事業單位進行調整優化。一是綜合設置內設機構,搭建大管理格局。針對各鎮街內設機構設置不統一、職責分工不規范、編制資源分散等問題,對鎮(街道)內設機構和事業單位的設置進行系統的整合、調整、優化。改革后,各鎮(街道)的內設機構一般設置為“3辦7局”,并重新制定明確“三定”方案,確保各內設機構適應承接上級下放事權需要。二是大力整合事業單位,優化資源配置。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通過調整、合署、掛牌等多種辦法,對鎮(街道)事業單位進行優化。改革后,各鎮(街道)事業單位一般整合設置為21個,其中與行政機構合署辦公的有11個,獨立設置的有10個,以更好地統籌整合資源。三是創新派駐機構管理,解決“權責分割”問題。東莞市直部門在基層的派駐機構原來實行“雙重”領導,以市直部門領導為主,容易造成基層“權責分割”問題。對此,東莞大力創新管理模式,對原屬市直部門管理的人力資源分局等4個派出機構和糧所等4個事業單位,將其人、財、物全部下放給屬地管理,促使機構管理模式由以“條”管理為主向以“塊”管理為主轉變。通過機構體制改革,東莞市各單位職能及資源得到有機整合,基本實現“大部門”管理,運行機制更順暢。
三、創新用人機制,提高隊伍活力。在推進人員編制資源向基層傾斜的同時,東莞積極推進各鎮街創新用人機制,有針對性地解決基層人員編制不足的問題。一方面,賦予用人自主權。除領導班子成員及醫院院長、社衛中心主任外,鎮(街道)其他領導干部的人事任免權全部賦予各鎮(街道)黨委行使。另一方面,下放人事管理權。將事業單位人員招考錄用(除醫院、學校)、行政事業單位中層以下崗位聘用等人事管理權下放給各鎮(街道)行使,下放管理的派駐機構的主要領導也由各鎮(街道)黨工委征得市直對口部門同意后任免。各鎮(街道、園區)醫院院長、社衛中心主任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征得鎮(街道、園區)黨(工)委同意后任免,其他領導由屬地黨委提出人選建議并征求市衛計局意見后任命。
四、加強用權監管,健全監督體系。相關權限下放后,為防止出現權力行使不當、管理執行不力、服務質量不優的情況,東莞按照“放好權、接好權、用好權、管好權”為指導,加強對用權行為的監管。一方面,加強用權指導。針對下放的權限,部署市直各放權部門制定詳細的下放事權實施方案,明確每項下放權限的行使依據、操作流程、工作要求、注意事項等內容,并注意加強對用權行為的指導和檢查,規范用權行為。另一方面,加強用權監督。出臺《東莞市簡政強鎮下放事權運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放權部門與承接鎮街簽訂委托協議,做好業務培訓工作,實行事權動態管理、政務公開、過程記錄、集體決策、首問責任、限時辦結、服務承諾等10多項監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