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誠實且不幸”債務人或可免除未清償債務,但考察期內其消費行為、職業資格和借貸額度也將因此受限。而惡意逃債或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一經發現將被終身追責。9月1日,深圳率先在全國出臺首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并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債務人“考察期”內將受行為限制
“在傳統思想中,‘父債子還’的個人終身還債觀念根深蒂固,豁免債務在總體上不太被接受。但風險公平合理分配是建立破產制度的基本理念,經營失敗者承擔的風險應該是有限的,企業和個人都如此,因此我們希望通過立法劃一條保護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和屬性,深圳先行一步,不僅是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后續保障,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后顧之憂,鼓勵創新創業,寬容失敗,也是為構建完整的現代破產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營造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但在“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至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止”的“考察期”里,債務人將受到三方面行為限制:
一是限制消費行為,債務人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或者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以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以及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消費;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等共八種消費。
二是限制職業資格,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三是限制借貸額度,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超過20萬元
豁免財產是為保障債務人及其所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及權利而為其保留的財產。《條例》參照美英等通行做法,對此采取規定財產類別加封頂數額的模式。
豁免財產范圍包括“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因債務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費用;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沒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勛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專屬于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應當用于清償債務的其他財產”七種類別。
同時規定,除表彰榮譽物品和專屬于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超過20萬元。“主要是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在無房產情況下,一段時間內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房費用、基本生活費用和基本生活資料等。”該負責人說。
對于坊間最為關注的“如何避免債務人惡意逃債”問題,《條例》則設計了一系列制度。比如,即便是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未發現申請人有欺騙行為,但未宣告破產時發現其有這種行為,也可駁回申請;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在任何時候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均可申請法院撤銷免除債務的裁定等。
“惡意逃債最受市民關注,但任何一個法律制度都無法保證犯罪不發生,我們設了很多關卡,但很難絕對杜絕惡意逃債,關鍵在于犯罪行為發生后怎么及時有效打擊。”該負責人透露,深圳將成立或指定專門的政府行政部門來負責破產事務管理,并由其確定管理人資質、名冊和提出人選。
據悉,全國人大法工委正在研究修訂《企業破產法》,擬在其中就個人破產制度作原則性的規定。深圳制定的《條例》可以使該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可以為國家將來專門制定個人破產法探索和積累經驗,發揮深圳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