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息,為從嚴落實對住房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責任,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廣州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將從八大方面強化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責任,包括加強業主主體管理、房源信息管理、租賃資金管理、租賃合同管理和落實網絡平臺責任、規范租賃服務、保障房屋安全、落實糾紛調處機制等。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穗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開展業務前,應當通過“陽光租房”平臺實名注冊推送開業信息,及時錄入并實時更新從業人員名單。在房源查驗方面,對委托人不是產權人的,應當查看有效的出租房屋授權委托書;對無法提供出租房屋授權委托書和不動產權屬證明的,不得接受委托業務;且不得發布保障性住房、禁止出租房屋的房源租賃信息。
在房租監管方面,凡廣州市住房租賃企業,均應在廣州市的商業銀行中開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政銀企”三方監管賬戶,并通過該監管賬戶收取租金及押金。廣州鼓勵采取“押一付一”“押二付一”等交易方式,擬對收取承租人押金超過月租金兩倍的金額納入監管。
下一步,廣州市住建部門將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有關住房租金貸款的信息共享,加強對影響金融秩序的違規行為的日常監測和查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范了租金收取、退還等流程,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對收費內容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內容。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除用以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