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近日對外公布,并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在水產品產地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水產品生產者應當保護水產品產地環境。水產養殖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養殖用水水質標準。水產品生產者應當在適宜水產品生產的區域從事水產品養殖、采集、捕撈活動,不得在水產品禁止生產區域養殖、采集、捕撈水產品。而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監測養殖用水水質。用于水產養殖生產的水體不符合養殖用水水質標準的,應當采取凈化措施;不能有效凈化水質或者經處理仍不符合養殖用水水質標準的,應當停止養殖。
征求意見稿指出,禁止在水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假冒、劣質漁藥、漁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國家禁用的漁藥、漁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其他化合物;使用人用藥品,超劑量、超范圍使用漁藥,使用過期漁藥,或者違反漁藥休藥期規定等六類行為。
根據征求意見稿,水產品生產企業、漁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對于違法該規定的水產品生產企業、漁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偽造檢測結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