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民營企業
(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管理辦法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2016年8月19日以粵經信規字〔2016〕3號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上水平的意見》(粵發〔2010〕16號)和《廣東省支持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辦〔2015〕48號)有關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加快“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進步體系建設,加快創新成果轉化,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我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由我省制造業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建設的自主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產學研聯合創新等產業化基地,經廣東省民營經濟發展服務局(省中小企業局)(以下簡稱省局)認定,在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創建名牌產品、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等方面成效明顯,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基地。
第三條 省局負責示范基地的認定管理及服務指導工作;各地級以上市民營經濟(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主管部門)、縣(市、區)民營經濟(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主管部門)負責示范基地的初審推薦、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
第四條 示范基地的認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認定的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示范基地認定
第五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企業須在廣東省境內依法注冊成立兩年以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主營業務和技術發展重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相關要求。其中申報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的企業必須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劃型標準。
(二)具有企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具有持續創新能力,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關系,在本地同行業處于技術領先地位,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
(三)主要從事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申報前一年度用于技術產品研究開發或技術改造的經費不低于當年營業收入的3%.(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吸引和使用,珠三角地區申報企業須具有中級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至少30名以上(或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其他地區申報企業須具有中級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至少15名以上(或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五)企業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經營業績良好。近三年連續盈利或技術創新產品產值平均增長率20%以上。
第六條 申報程序。按照屬地原則自愿申報,申報企業按當年省局的申報通知要求將申報材料報當地縣級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市級主管部門,由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省局。省直單位申報示范基地由主管單位審核后直接報省局。申請單位應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認定程序。
?。ㄒ唬<以u審。省局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的創新投入能力、創新產出能力、創新轉化能力、創新管理能力、創新外部環境等情況進行審核(評審)。
?。ǘ┕菊J定。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省局初步確定示范基地名單,經公示后予以認定,每次認定有效期三年。
第八條 示范基地的評審和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工作按照當年申報通知要求進行。
第九條 各地市、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為示范基地建設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條 示范基地應不斷提高示范帶動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各級民營經濟(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到示范基地進行參觀學習,示范基地有義務向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介紹基地建設經驗,帶動本區域本行業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一條 各級民營經濟(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發展特點和實際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與當地產業及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相符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管理辦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創造發展條件,加強對示范基地的服務指導工作。同時,建立示范基地工作聯系與溝通機制,了解掌握示范基地的發展情況,及時提供政策信息。
第十二條 示范基地應主動接受當地民營經濟(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創新產業化方面工作的指導、組織和管理,積極參加、承接民營經濟(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活動,定期向他們反映發展動態和企業情況。各市級主管部門(省有關單位)應于每年底向省局報送本市示范基地運營情況。
第十三條 示范基地三年期滿后,需申請復核,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經省局復核并公示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認定;對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第十四條 已經認定的示范基地,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資格。
?。ㄒ唬┰谏暾堈J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ǘ┻B續2年不報送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暫行管理辦法》(粵中小企〔201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