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劃轉
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府〔2020〕1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廣東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
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有關要求,現就我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使人民群眾共享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二、基本原則
堅持目標引領,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標相結合;堅持系統規劃,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相結合;堅持立足長遠,與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目標相結合;堅持獨立運營,與社保基金多渠道籌集的政策目標相結合。
三、劃轉內容
(一)劃轉范圍。將我省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范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中型國有企業、公益類企業和文化企業的劃型標準,按照財資〔2019〕49號文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規模的認定及劃轉口徑以合并財務報表為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具有持股平臺性質的國有企業,按照國發〔2017〕49號文要求履行劃轉義務,可直接劃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持股平臺自身的國有股權,也可劃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持股平臺所屬一級子公司的國有股權。
(二)劃轉對象。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國有企業股權;各市、縣(市、區)(以下統稱市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國有企業股權。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按照不重復劃轉原則進行劃轉。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業,按照第一大股東產權歸屬關系進行劃轉。
本實施方案所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代表各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負責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和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
以國發〔2017〕49號文印發日確定劃轉范圍和劃轉對象。納入劃轉范圍的國有企業,對其由國家直接出資形成的國有資本實施劃轉,國有法人資本不實施劃轉。
國發〔2017〕49號文印發日至劃轉實施日,企業因實施重組改制等改革事項,導致劃轉范圍和劃轉規模發生變化的,需追溯劃轉。確實無法追溯的,可按國發〔2017〕49號文印發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測算應劃轉的權益,并以上繳資金等方式替代或補足。
因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劃轉子公司股權的,劃轉企業集團股權時,已劃轉子公司國有股權不再劃轉;已完成劃轉的企業集團開展重組的,已劃轉的國有股權不再重復劃轉。已完成劃轉的企業集團,由國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國有資本不再劃轉。
國有股東劃轉的國有股權應當權屬清晰,因擔保、質押、司法凍結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所持股權受限的,優先劃轉不受限股權;不受限股權不足的,國有股東應盡快解除限制并及時完成劃轉;暫時無法解除的,國有股東應說明限制解除的具體時間,待限制解除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劃轉工作。
(三)劃轉比例。劃轉比例統一為納入劃轉范圍企業國有股權的10%。
(四)劃轉基準日。本次國有股權劃轉原則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為劃轉基準日。若劃轉基準日至國有股權劃轉通知下達前,劃轉對象因相關經濟活動開展審計、資產評估等并相應進行賬務調整的,以財務報告的最新變更時點作為劃轉基準日。后續如有符合劃轉條件的企業,以上一年度末作為劃轉基準日。
(五)承接主體。我省劃轉的企業國有股權由省財政廳代省政府集中持有,由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作為承接主體,委托該公司對我省劃轉企業國有股權進行專戶管理,市縣不再設立承接主體。承接主體的相關管理費用,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等有關部門核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關于劃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以及與原國有股轉(減)持政策的銜接,按照國發〔2017〕49號文和財資〔2019〕49號文相關規定執行。
四、劃轉程序
(一)按照我省企業國有股權劃轉工作的部署和步驟安排,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其中:
1.省屬國有企業。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于2020年5月底前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2.市縣所屬國有企業。由市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逐級負責提出并審核本地區國有企業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經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國資委初步審核并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5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3.關于多元持股國有企業的劃轉方式。
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須分別劃轉各國有股東所持國有股權的10%,并由第一大股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國有股東身份和應劃轉股權進行初審,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國有股東分別屬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東的產權歸屬關系,將各國有股東應劃轉的國有股權統一劃轉至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或我省承接主體,具體比照上述程序辦理。
(二)國有股權劃轉建議方案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逐級向劃轉對象下達國有股權劃轉通知,并抄送各國有股東和承接主體。相關劃轉對象應在收到國有股權劃轉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國有產權以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并將變更登記情況反饋承接主體。承接主體相應辦理股權劃入手續,并對劃入的國有股權設立專門賬戶管理。
(三)相關企業國有股權劃轉至承接主體后,應當及時進行賬務調整,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實施步驟
按照分類分批、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開展劃轉工作。
2020年6月底前,完成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所涉及的劃轉對象審核確認工作。
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
六、管理要求
(一)制度建設。承接主體應不斷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對劃轉的國有股權進行專戶管理,確保劃轉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入賬處理。企業國有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后,承接主體應按照劃轉基準日的賬面值入賬,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后產生的股權分紅由承接主體持有。
(三)資本管理。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和知情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劃轉對象不改變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承接主體和企業原有股東可通過協議等方式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原則上應履行三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
(四)收益管理。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除國家規定須保持國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業外,承接主體經批準也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
七、職責分工
(一)省財政廳負責研究制定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相關制度措施,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審核確認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督促指導承接主體對劃轉國有股權進行專戶管理。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配合審核確認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配合省財政廳對承接主體管理運營國有股權情況實施監督。
(三)省國資委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督促企業按規定時限辦理國有股權劃出手續,配合審核確認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向省財政廳提供年度劃轉任務執行情況。
(四)省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局和省稅務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等單位各司其職、協調配合落實好各項劃轉工作任務。
(五)市縣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參照省級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提出、審核擬劃轉股權建議方案,督促劃轉對象完成國有股權劃轉工作。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審核本地區國有企業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并組織做好本地區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權劃轉工作,確保按時完成目標任務。
(六)承接主體負責按規定管理劃轉國有股權,接受考核監督,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每年6月底前將上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分紅情況報送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財政工作的省政府領導任組長,分管國有資產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工作的省政府領導任副組長,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局和省稅務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以及廣州、深圳市政府為成員單位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加強統籌協調,強化督促落實,組織領導全省劃轉工作。具體由省財政廳按程序辦理成立領導小組事宜,并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加強工作督導。省財政廳要牽頭對各地、各部門工作開展情況、劃轉范圍的全面性、劃轉股權的完整性等進行監督指導,對工作開展不及時不到位的進行督促整改,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劃轉任務。
(三)完善配套政策。省財政廳要牽頭會同有關單位研究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探索建立對劃轉國有股權的合理分紅機制、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加強政策宣傳引導,確保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