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自我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權益發揮了積極且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受多種因素影響,形成了一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加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需要通過多種渠道加以解決。為有效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黨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黨的十九大進一步對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出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也分別對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作出了具體規定。
2017年11月,《國務院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決定劃轉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10%的國有股權充實社保基金,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9年9月10日,《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要求中央和地方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開,地方層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
為貫徹落實國發〔2017〕49號文和財資〔2019〕49號文精神,全面推進我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我省制定出臺了《廣東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二、總體原則
《實施方案》主要把握了三項原則:一是全面貫徹中央部署要求。主動對表,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國有資本劃轉范圍、劃轉比例、承接主體和管理要求等政策全面落實中央文件要求,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二是緊密結合我省實際。明確了我省分階段工作目標、具體劃轉對象和承接主體等事項,確保劃轉工作精準推進。三是嚴格規范操作程序。為提高《實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對劃轉程序、實施步驟等內容明確具體要求,明晰各方責任,確保劃轉工作規范有序實施。
三、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分八部分,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劃轉內容、劃轉程序、實施步驟、管理要求、職責分工、保障措施。其中,劃轉內容、劃轉程序、實施步驟三部分嚴格按照國發〔2017〕49號和財資〔2019〕49號文件的有關要求,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具體措施,為我省劃轉工作提供詳細指引。
(一)劃轉內容。主要明確了劃轉范圍、劃轉對象、劃轉比例、時限要求和承接主體等內容。劃轉范圍:除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我省國家出資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全部納入劃轉范圍。劃轉對象:分為省級和各市、縣(市、區)國有企業股權。劃轉比例:納入劃轉范圍企業國有股權的10%。劃轉基準日:原則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為劃轉基準日。承接主體:明確劃轉的企業國有股權由省財政廳代省政府集中持有,由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作為承接主體,委托該公司對我省劃轉企業國有股權進行專戶管理,市縣不再設立承接主體。
(二)劃轉程序。明確省屬國有企業劃轉程序是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經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市縣所屬國有企業劃轉流程比照省屬企業執行,建議方案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三)實施步驟。明確劃轉工作按照分類分批、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開展,要求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劃轉對象的審核確認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
(四)管理要求。明確劃轉后國有股權管理問題,對劃轉后的制度建設、入賬處理、資本管理、收益管理等提出要求。
(五)職責分工和保障措施。明確各部門在劃轉工作中的職責,提出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工作督導,完善配套政策,確保劃轉工作按時保質完成。
四、出臺意義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我國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性布局,也是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是國有企業發展改革成果全民共享、社會保障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和可持續發展的充分體現。《實施方案》全面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對我省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