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
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公告
粵府函〔2020〕8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現就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該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權,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影響較大的案件除外。各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執法人員必須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的相關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