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在官方網站發布《關于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公告》(以下簡稱為《公告》),將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公告》明確,將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該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權,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影響較大的案件除外。各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