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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39748/2024-00247
民政、扶貧、救災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4-06-05
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
粵府令第312號
2024-06-21
時間 : 2024-06-21 09:34:26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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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12號

《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24年5月17日十四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偉中
2024年6月5日
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專職消防隊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預防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由企業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建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專職消防隊建設發展工作,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蓋城鄉、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確定本地區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規模、出資配備和待遇保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管理指導,承擔建隊規劃、人員招錄、管理訓練、調度指揮等工作;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相關政策要求,支持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發展。

  政府專職消防隊納入國家消防救援力量統籌規劃布局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勤體系,實行統一指揮、統一紀律、統一訓練、統一榮譽,依法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任務。城市(包括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東莞、中山市所屬鄉鎮、街道,下同)和有條件的國家重點鎮、中心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管理;其他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經消防救援機構評估達標的,可以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屬地政府專職消防隊納入本區域應急救援力量體系,統籌提升全災種、大應急的綜合救援能力。

  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調度指揮。

  第五條 專職消防隊和專職消防員的職業保障政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

  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員按照規定納入政府和群團組織表彰獎勵體系。

第二章 建設規則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消防救援站數量和布局未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城市;

  (二)未在消防救援站轄區范圍內的鄉鎮、街道;

  (三)確有必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區,以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所在鄉鎮、街道;

  (四)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區域;

  (五)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區域。

  第七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重要碼頭;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六)按照規定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大型商業綜合體、超高層民用建筑、城市軌道交通、大型批發市場、大型住宅區和村級工業園。

  第八條 城市和有條件的國家重點鎮、中心鎮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執行《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其他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執行《鄉鎮消防隊》標準。

  第九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應當與本單位防火滅火、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和能力相適應,按照建設規模可以分為支隊、大隊、中隊三級。設置2支以上專職消防中隊或者人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專職消防大隊;設置5支以上專職消防中隊或者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專職消防支隊。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專職消防隊建立后10個工作日內,由建立單位報當地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驗收。專職消防隊擬撤銷的,建立單位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報告轄區消防救援機構。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命名規則,由省消防救援機構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符合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辦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完善政府專職消防員職業發展機制,探索明確符合消防職業特點的政府專職消防員身份屬性。

第三章 管理規范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采取公開招聘等方式招錄,具體招錄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另行規定。各地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科學編制政府專職消防隊用人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報請批準后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招錄政府專職消防員。

  單位專職消防員由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立單位或者主管單位負責招錄,并報告轄區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三條 已經投入執勤的消防救援站人員配備未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對應建設等級要求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補充配備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并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消防救援機構結合消防救援力量布局統一調配。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志愿從事消防救援工作;

  (四)年滿18周歲;

  (五)符合《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七)初任專職消防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招錄為政府專職消防隊員: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備消防救援相關技能和實戰經驗,或者屬于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緊缺的特殊專業;

  (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退出人員或者退役軍人;

  (四)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招錄為消防文員:

  (一)具有招錄崗位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二)具有消防設施操作員、注冊消防工程師等職業資格;

  (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退出人員或者退役軍人;

  (四)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

  單位專職消防員的招錄,可以參照本條前三款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錄為政府專職消防員: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被軍隊除名或者開除軍籍、被消防救援隊伍辭退的;

  (三)曾被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并受到行政拘留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明確不得招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專職消防員教育培訓體系,組織開展政府專職消防員入職、在崗和晉級等培訓,并加強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培訓工作的指導。政府專職消防員培訓情況、考核成績作為等級評定、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政府專職消防隊實行隊長負責制,隊長應當經過省或者地級以上市消防救援機構的培訓考核。初任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經過地級以上市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入職培訓并考核合格。

  專職消防員任職、晉升、續任等,應當具有相應的消防職業技能等級。

  第十七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政府專職消防隊管理制度,規范政府專職消防隊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單位專職消防隊可以參照執行。

  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并執行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與消防救援機構實現接警調度系統互聯互通;按照規定對消防車(艇)和消防器材裝備進行維護保養,保證人員裝備隨時處于良好的應急狀態。消防車(艇)和消防器材裝備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管理,崗位等級分類、任職年限、評定考核以及紀律要求的具體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單位專職消防員可以參照執行。

  專職消防隊隊長的任免以及力量配備、裝備配置等方面的變動情況,應當及時報告轄區消防救援機構。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證件、著裝、標識和被裝供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專職消防員執行任務時應當統一著裝和標識。

  第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有關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日常監管。

第四章 職責任務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火災撲救以及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并做好消防安全巡查、火災隱患排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工作,并做好消防安全巡查、火災隱患排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專職消防隊接到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的調度指令后,應當立即趕赴指定的災害事故現場,開展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在消防安全巡查中發現存在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提示、指導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及時整改,并按照規定及時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屬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利用各種途徑宣傳普及消防常識和消防法律法規,開展常態化應急疏散演練,增強群眾消防安全意識,提升群眾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及時救人和轉移物資,并向當地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報告滅火救援情況,依法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和統計工作。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經費、人員經費、公用經費以及為履行工作職責而發生的其他支出等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統籌加大對區域內經濟困難地區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資金支持力度。對于交由消防救援機構管理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經費,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其納入部門預算,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經費分開核算,專款專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其建立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艇)可以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外觀制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符合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執勤消防車,可以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艇)免交車輛通行費、泊車(岸)費;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六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的費用,經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核準,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專職消防員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得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建立健全政府專職消防員轉崗安排、離隊補助等制度,加強政府專職消防員退出保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依法合理確定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標準,確保其工資福利待遇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工資福利待遇標準相適應。

  單位專職消防員的工資標準應當不低于本單位一線生產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并享受與一線生產職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專職消防員入職訓練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原則上不低于其試用期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專職消防員高風險、高負荷、高壓力的職業特點,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項目和標準,結合實際為專職消防隊員發放執勤、現場救援等補貼;對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專職消防隊員,可以結合實際發放高危補貼。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專職消防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商業保險;按照《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要求,組織專職消防員參加崗前、在崗、離崗、應急等職業健康檢查,并為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專職消防員納入年金制度保障范圍,為其購買政府指導的商業補充健康保險。

  第三十一條 專職消防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和相關待遇。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在看病就醫、交通出行、參觀景區、積分入戶、子女入學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給予專職消防員適當的優先優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保障;按照當地政策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發放住房補貼。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的情況下,可以配套建設供政府專職消防員使用的備勤公寓。

  第三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的,本省相關院校和培訓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用人單位應當在不影響滅火救援和執勤訓練的前提下,有計劃地組織專職消防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評價,為其離隊再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和專職消防員在防火滅火、應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并且納入國家和省職業技能競賽計劃的專職消防隊職業技能競賽,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專職消防員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按照規定享受工傷、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申報烈士。

  鼓勵各地按照規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對因工傷殘、犧牲和被評為烈士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或者其遺屬給予經濟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情節輕重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關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影響火災施救工作,并且造成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二)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后出動遲緩,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專職消防隊不服從消防救援機構調度指揮的;

  (四)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消防車(艇)或者消防器材裝備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事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專職消防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員,包括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其建設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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