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經濟責任審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在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化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通知強調,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領導責任。其中,包括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參與相關決策和工作時,沒有發表明確的反對意見,相關決策和工作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疏于監管,未及時發現和處理所管轄范圍內本級或者下一級地區(部門、單位)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抓好《規定》的學習貫徹。各級黨委審計委員會要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統籌謀劃和整體推進,促進提高新時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把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巡視巡察等監督貫通起來,形成監督合力。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貫徹執行《規定》,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做到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本規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