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耕地質量管理規定
5月8日,省政府發布《廣東省耕地質量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對全省耕地使用、耕地質量建設、耕地質量保護及相關監管活動提出了相應的規定和約束。該《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對于耕地質量建設,《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按照集中連片、設施配套、旱澇保收的要求,優化農田布局,完善農田基礎設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升耕地質量。還明確了支持耕地使用者提高耕地質量而采用的多項技術措施。
在耕地質量保護方面,《規定》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水稻主產區劃定為糧食生產功能區,并向社會公示。糧食生產功能區實行特殊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規定》同時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生產功能區作為耕地質量建設的重點區域,優先安排農田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發展節水灌溉,改良土壤,提高地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耕地種植條件,不得損毀農田基礎設施。
耕地使用者如何合理使用農藥投入品?《規定》也明確,將畜禽糞污、沼渣、沼液等直接用作肥料的,其有害物含量不得超過有機肥料標準限定值,使用量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禁止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經許可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
此外,《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水、生活廢水、污水和有害物質超標的畜禽糞污、沼渣、沼液;禁止占用耕地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可能對耕地產生污染的廢棄物。對于違反《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損害耕地質量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控告。
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提出造成耕地質量下降,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而此條法律責任,剛發布的《規定》并未提及,而是明確了對于損毀、擅自移動耕地質量監測點的設施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未修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承擔修復費用,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