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至12日,廣東省人社廳、廣東省財政廳聯合起草的《關于做好2019年度受影響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征求意見稿”)對外征求意見,該通知擬對參保困難企業返還失業保險費。
征求意見稿指出,為貫徹落實《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8]114號)精神,就做好2019年度受影響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工作有關問題進行明確。2019年廣東將對受影響企業返還失業保險費,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返還數額,即按照該企業上年度平均參保人數,乘以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再乘以6個月予以返還。
所謂“受影響企業”是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稅務局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關于做好受影響企業和職工認定工作的通知》,按規定程序認定的參保困難企業。
征求意見稿要求,實施返還的統籌地區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應具備12個月以上支付能力。申請返還的受影響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上述裁員率是指:本企業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含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人數)與本企業年平均參保人數之比。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6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失業保險費返還的受影響企業,不再同時享受《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實施意見》(粵人社〔2015〕54號)規定的失業保險費返還。
受影響企業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參保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返還失業保險費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受影響企業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核,在完成審核后7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告知審核結果。
根據征求意見稿,該通知擬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受影響企業認定工作結束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