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地稅局發布了《關于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殘疾人、孤老、烈屬及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個人可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和優惠力度進一步加大。部分項目所得減征比例提高到80%,年度減免稅額度最高不超過9萬元。
《公告》將殘疾人、孤老、烈屬(下稱“殘疾人等”)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征比例由50%提升至80%。同時,將殘疾人等年生產經營所得3萬元以下(含3萬元)減征100%提高至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減征100%;3萬-5萬元(含5萬元)減征50%提高到超過10萬元部分減征60%。
省地稅有關負責人介紹,相比此前政策,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性質所得,減征幅度提高了30%,對個體工商戶等則降低了享受優惠的門檻。更多納稅人能享受到優惠,特殊群體取得的勞動所得,稅負將進一步減輕。需要提醒的是,殘疾人等納稅人依據規定享受的減免額,全年累計不能超過9萬元。
《公告》還提出,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及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征優惠。
按照《公告》,對殘疾人、孤老、烈屬個人所得稅的減征,由納稅人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屬于減征個人所得稅范圍的個人,可由其所在單位統一辦理。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辦理減征則需要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省地稅有關負責人稱,納稅人對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減免,所屬期為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可享受新政優惠;對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的減免,所屬期為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可享受新政優惠。納稅人多繳稅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減或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