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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正式印發 劃轉納入范圍企業10%國有股權充實社保基金
近日,《廣東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正式印發,將我省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范圍,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劃轉比例統一為納入劃轉范圍企業國有股權的10%。12月底前將基本完成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
《實施方案》明確,劃轉對象包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國有企業股權;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國有企業股權。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按照不重復劃轉原則進行劃轉。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業,按照第一大股東產權歸屬關系進行劃轉。在今年6月底前,將完成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所涉及的劃轉對象審核確認工作,12月底前基本完成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
我省劃轉的企業國有股權由省財政廳代省政府集中持有,由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作為承接主體,委托該公司對我省劃轉企業國有股權進行專戶管理,市縣(市、區)不再設立承接主體。
《實施方案》同時明確,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和知情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劃轉對象不改變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除國家規定須保持國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業外,承接主體經批準也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