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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粵府辦〔2021〕13號
來源:本網時間:2021-06-19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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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行政執法

公示辦法等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粵府辦〔2021〕1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司法廳反映。省司法廳要加強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5月21日


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公示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布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主動、全面、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建立或者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及時督促整改。

  上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通過全省統一的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統一歸集并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應當與“互聯網+監管”系統、廣東省“雙隨機、一公開”綜合監管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廣東等公開、公示系統或者平臺實現數據共享,避免數據重復錄入。

  第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及時、主動公開或者公示行政執法信息。

  以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行政執法,由本級承辦部門負責公開、公示。

  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由受委托的行政執法主體負責錄入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第七條  行政執法公示情況,作為各級人民政府開展依法行政考評、政府網站考評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公示的范圍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事前環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主體信息:執法主體名稱,執法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等。

  (二)職責信息:單位職能、執法崗位責任等。

  (三)依據信息:實施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委托執法協議、行政處罰的立案依據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執法流程圖以及行政執法程序。包括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數量、期限、費用、程序等,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的步驟、程序等,行政強制的方式、條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權限、補償標準、數額、程序等,行政征用的補償標準、程序等,行政許可等事項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五)清單信息:權責清單、“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清單、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等。

  (六)監督信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受理條件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前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依法核準本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并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事中環節應當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人員身份: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時,應當全程佩帶行政執法證件。國家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行政執法人員還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執法標識。

  (二)執法窗口崗位: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

  (三)當事人權利義務:行政執法人員主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證據、法律依據,出具行政執法文書;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申請回避、救濟渠道等法定權利和依法配合執法等法定義務。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事后環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結果:“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抽查結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信息;

  (二)上年度行政執法數據和相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數據;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后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采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檢查登記表等方式。

  第十三條  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類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第十四條  全文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當事人名字或名稱;

  (二)自然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開后可能影響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行政執法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主體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脫密脫敏處理后公開。

  第十六條  按照第十五條規定不予公開行政執法結果的,不公開理由應當在公開時限內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開上年度行政執法數據和相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數據,并形成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行政執法數據公開的具體內容、標準和格式,由省司法廳依照本辦法編制。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公示后的輿情預判跟蹤,主動引導公眾,及時解疑釋惑,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提高行政執法公信力。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信息的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明確公示內容的采集、傳遞、審核、發布職責,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并通過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信息除應當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布外,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開:

  (一)發布公告;

  (二)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單位網站、政務新媒體;

  (三)辦公場所設置的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

  (四)辦公場所放置的宣傳冊、公示卡;

  (五)國家、省級開發建設的行政執法業務數據公示系統;

  (六)其他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知悉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事前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在行政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公示更新和撤銷的程序機制,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及時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條  事前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時,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對已公開的信息進行調整更新。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相關決定或者生效裁判文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行政執法主體公開了第十五條不予公開情形的行政執法結果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立即從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撤下原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進行核實。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和救濟渠道。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行政執法證;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交由有權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行政執法公示;

  (二)行政執法公示弄虛作假;

  (三)未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公示,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行政執法相關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原省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印發的《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通過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環節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本辦法所稱文字記錄,是指以紙質文件或者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方式,包括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行政執法決定書、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本辦法所稱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方式。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全面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建立或者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及時督促整改。

  上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根據執法需要配備執法記錄儀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加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行政執法主體購置、維護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上線應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實現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三類執法行為全過程網上流轉,行政執法信息及時全記錄。

  未使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的行政執法主體,通過全省各級共享交換平臺,按照統一的標準將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各環節的行政執法信息及時向省政務大數據中心報送。

  第七條  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  文字記錄

  第八條  行政執法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文字記錄。

  第九條  依職權啟動執法程序的,案件來源和立案情況應當進行文字記錄。

  依申請啟動執法程序的,申請、補正、受理的情況應當進行文字記錄。

  第十條  行政執法調查取證環節的下列事項應當進行文字記錄:

  (一)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及出示證件的情況;

  (二)詢問的情況;

  (三)現場檢查(勘驗)的情況;

  (四)調取書證、物證及其他證據的情況;

  (五)抽樣取證的情況;

  (六)檢驗、檢測、檢疫、技術鑒定的情況;

  (七)證據保全的情況;

  (八)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九)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等權利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等情況;

  (十)聽證的情況;

  (十一)專家評審的情況;

  (十二)應當記錄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審核、決定環節的下列事項應當進行文字記錄:

  (一)承辦人的處理意見以及相關事實、證據、法律依據、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

  (二)承辦機構審核情況;

  (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情況;

  (四)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情況;

  (五)審批決定意見。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送達、執行環節的下列事項應當進行文字記錄:

  (一)送達的情況;

  (二)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案件的結案歸檔情況應當進行文字記錄。

第三章  音像記錄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主體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應當進行音像記錄。

  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進行全過程無間斷音像記錄。

  對其他執法環節,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編制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清單,明確本單位音像記錄范圍,并向社會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音像記錄范圍,由承辦部門在本單位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清單中列明。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按照工作必需、厲行節約、性能適度、安全穩定、適量夠用的原則,配備音像記錄設備,建設詢問室和聽證室等音像記錄場所。

  第十七條  音像記錄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現場環境以及行政執法人員檢查、取證情況;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與行政執法相關的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證明違法行為的證據;

  (四)行政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制作、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情況;

  (六)應當記錄的其他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音像記錄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現場執法活動的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行為和音像記錄的記錄重點等進行語音說明,并告知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正在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九條  需要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全程無間斷記錄的,音像記錄應當自到達執法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離開執法現場時結束。

  第二十條  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或者電量不足、存儲空間不足、天氣情況惡劣、現場有關人員阻撓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止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及時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對行政執法進行拍照、錄音、錄像,不妨礙執法活動的,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限制。

  現場有關人員阻撓行政執法人員對執法活動進行音像記錄,或者損毀音像記錄設備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隱私權,除有法律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不得進入、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第二十三條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原則上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儲存至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或者本單位指定的存儲器,不得自行保管。

  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水上、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儲存至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或者本單位指定的存儲器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具備儲存條件1個工作日內予以儲存。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音像記錄設備和音像記錄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音像記錄設備的存放、維護、保養、登記、管理以及音像記錄的使用、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音像記錄的保存期限由行政執法主體自行確定。音像記錄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保存期限按照相關規定確定。

  使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或者其他符合數字政府改革建設要求的行政執法系統的,可直接利用政務云資源保存音像記錄資料,不需要再另行制作檔案材料。

  其他未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化的單位,對音像記錄證據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整理歸檔,保存期不得少于案卷保存期限。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音像記錄的使用權限。

  上級行政執法主體及司法行政等部門因工作需要,可以調取有關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行政執法主體原則上不得拒絕提供。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故意毀損或者剪接、刪改原始音像記錄,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布音像記錄。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行政執法證;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交由有權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因設備使用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音像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儲存音像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故意毀損或者剪接、刪改原始音像記錄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布音像記錄的。

  第二十九條  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原省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印發的《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其法制審核機構對該執法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主體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不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行政執法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推動落實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合法、公正、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承辦部門負責法制審核初審。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法制審核機構原則上與具體承擔行政執法工作的機構分開設置。

  第七條  兩個以上行政執法主體以共同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各自法制審核機構依照本單位職能分別進行法制審核。

  第八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按照原則上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5%的要求,配備和充實政治素質高、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并與法制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審核人員,并建立定期培訓制度,提高其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

  法制審核人員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統籌調用機制,為履行法制審核職責提供輔助性法律服務,實現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共享。

第二章  審核范圍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事項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列入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范圍: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四)案件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主體根據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可以適當擴大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結合本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及金額等因素,制定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并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實施的列入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范圍的行政執法事項,由承辦部門在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中列明。

第三章  審核規范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事項調查取證完畢,行政執法承辦部門或者機構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后,應當在提請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提交法制審核。

  第十四條  提交法制審核時,應當向法制審核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及其事實、證據、法律依據、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

  (二)調查取證記錄。

  如有下列材料應當一并提供:

  1.聽證筆錄、聽證報告;

  2.風險評估報告;

  3.專家論證報告。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主體為人民政府的,承辦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供法制審核材料時,還應當附上本部門法制審核機構的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執法主體、執法人員資格;

  (二)事實、證據;

  (三)法律依據及行政裁量權的行使;

  (四)執法程序;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法制審核機構收到送審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情復雜的,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后,提出下列審核意見:

  (一)認為權限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審核通過的意見。

  (二)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體審核建議,退回承辦部門或機構

  1.執法主體不合法、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的;

  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法律依據錯誤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執法決定明顯不當的;

  6.超越權限的;

  7.法律文書不規范的。

  第二十條  承辦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具體審核建議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提交法制審核。

  承辦部門或者機構對具體審核建議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審核機構進行充分協調研究。

  第二十一條  法制審核工作人員與審核內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行政執法證;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交由有權機關處理:

  (一)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不通過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

  (二)行政執法承辦部門或者機構提交法制審核材料弄虛作假的;

  (三)法制審核機構未按規定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原省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印發的《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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