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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
等事項的通知
粵府函〔2021〕29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銜接,現就完善我省企業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998年6月前實際繳費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實際繳費指數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實際繳費年限)
其中,沒有1993年底前視同繳費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實際繳費的參保人,其1993年底前的實際繳費年限納入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年限,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按照附表執行。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參保,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二、完善視同繳費指數確定辦法
(一)具有1993年底前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以及沒有1993年底前視同繳費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實際繳費的參保人,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的確定按現行規定執行,具體標準見附表。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進入我省且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按以下辦法確定:
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轉出地所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相同年度廣東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實施后原在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編制內工作人員(不含按國家規定應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經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2014年9月30日前因調動、改制、經批準辭職及辭退后參加我省企業養老保險的,以及安置到我省的退役軍人,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按以下辦法確定:
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原單位所在地級以上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相同年度廣東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安置到我省的退役軍人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的,公式中“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原單位所在地級以上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安置所在的地級以上市標準確定。
(四)本條第(二)(三)款中經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原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動或改制,到企業工作的參保人,在我省參保后視同繳費指數計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參保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標準的,按在我省首次參保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標準確定。
三、完善有關群體視同繳費年限審核規則
本通知第二條所涉群體視同繳費年限核定中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辦理:
(一)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貫徹粵府〔1993〕83號文延遲實施時間的,從1994年1月至所在地貫徹粵府〔1993〕83號文的實施時間的上月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進入我省且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其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按轉出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編制內工作人員(不含按國家規定應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經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因調動、改制、經批準辭職及辭退后參加我省企業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參保人的視同繳費年限由待遇領取地負責審核。
四、其他事項
(一)為實現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對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按視同繳費賬戶法計算的部分,用5年時間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第一年(2021年)發放30%,第二年(2022年)發放50%,第三年(2023年)發放70%,第四年(2024年)發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發放100%。2020年12月31日前視同繳費賬戶按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計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增長率計息。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并按視同繳費賬戶法計發過渡性養老金,且本通知執行時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其過渡性養老金參照本通知第一條計算,并按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比例計算增長額,高于按視同繳費賬戶法計算的部分,用5年時間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過渡期發放比例按本通知的“四(一)”項規定執行)。2020年12月底前已發放的過渡性養老金仍按原辦法標準執行。
(三)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不再適用與視同繳費賬戶相關的規定。
(四)結合本次完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按國家要求逐步清理地方性養老金項目。
有關5年過渡期待遇發放和清理地方性養老金項目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各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調整完善企業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相關工作,將其作為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推進全國統籌的一項重要工作抓實抓好;要提高政治站位,樹立底線意識,嚴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貫徹執行;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準確及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要嚴格執行社保基金管理各項規定,加強風險預警和防控,堅決防范和打擊欺詐冒領養老金等違法行為。
六、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反映。
附件: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視同繳費指數”一覽表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的通知》解讀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