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東莞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加快經濟轉型,鼓勵東莞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制度創新,25日記者從東莞市招商創新辦了解到,東莞將出臺《關于進一步推動企業上市發展的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積極引導和推動企業赴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借助資本市場實施并購重組,不斷增強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辦法》指出,按照層層的獎勵標準,東莞企業成功上市融資最高可獲省市獎勵資金1000萬元。
成功上市企業可獲得省市資金獎勵
《辦法》提出,東莞企業上市、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將獲得獎勵。經東莞市政府認定的上市后備企業,申請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且申請資料經正式受理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對成功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對進入創新層的企業,再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再度升級獎勵,對上市、全國股轉系統首次融資的東莞企業也進行獎勵。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按首發募集資金額度給予0.5%的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500萬元。對成功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企業,通過直接融資方式實現融資,按首次融資金額給予1%的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
為了鼓勵企業登陸資本市場,《辦法》提出成功上市莞企可以獲得省級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獎勵。
對在境內申請上市的民營企業,或在規定期間內經廣東證監局輔導備案登記的,分階段對企業完成公開發行之前支付的會計審計費、資產評估費、法律服務費、券商保薦費等中介費用,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對在規定期間內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民營企業獎勵50萬元;對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民營企業再獎勵30萬元;對在省內(不含深圳)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增資擴股成功進行融資的民營企業,按企業融資金額的2%,“廣東省高成長中小企業板”掛牌企業按融資金額的3%,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補助資金不超過300萬元。按照政策層層的獎勵標準,東莞企業成功上市融資最高可獲省市獎勵資金1000萬元。
外地遷入企業最高可獲1000萬元
《辦法》鼓勵外地上市公司遷入東莞。凡是外地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東莞且滿一年的,給予一次性1000萬獎勵;對重大項目可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給予特殊扶持政策。遷入上市公司享受獎勵后5年內將注冊地遷出東莞的,要求退還此項獎勵。
鼓勵上市公司發展總部經濟是東莞培育企業的重點方向之一。《方案》指出,東莞將扶持實力較強、總部經濟特點明顯的上市公司、上市后備企業。突出制造業特色,以現代產業發展為導向,鼓勵重點發展產業的上市公司、上市后備企業發展總部經濟。引導鼓勵本市上市公司申報總部企業認定,積極做好相關指導服務工作。
此外,《辦法》創新上市公司、擬上市企業的土地供應模式。未來,東莞將整合現有土地資源,設立若干個上市公司總部產業園,集中解決擬上市企業用地需求,吸引優質上市公司、擬上市企業落戶東莞。研究完善上市公司總部產業園的招商引資條件,對已經在廣東證監局輔導備案的上市后備企業,適當降低在土地開發強度等方面的準入要求。
鼓勵上市公司增資擴產也是《辦法》舉措之一。《辦法》鼓勵上市公司、上市后備企業項目申報市重大項目,將其列為項目綜合評估的重要考量因素。對納入重大項目的上市公司、上市后備企業項目,優先保障用地指標,享受審批“綠色通道”“代辦制”“科長服務制”等政策,強化問題協調督辦,各審批部門提供特別的主動服務、上門服務、跟蹤服務,打造良好服務環境,保障項目順利推進。
《辦法》通過發力兼并重組支持企業做大做強。《辦法》指出,支持上市公司加大在本市投資或并購市外及境外企業并引入東莞,通過上市公司+產業并購基金+工業地產模式,整合上市公司所在行業的產業資源,進而形成本市的若干產業集群。鼓勵并購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投資機構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市政府產業投資母基金、并購母基金等引導基金優先支持上市公司發起設立各類基金。
上市公司高管每人每年最高獎100萬元
《辦法》提出完善企業高端人才招引機制。上市公司、上市后備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管,符合東莞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經濟貢獻獎勵政策申報條件的,市財政按其當年度所繳納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個人所得稅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過80%標準獎勵至個人,每人每年最高100萬元。
《辦法》提出,上市公司、上市后備企業董事、監事、高管以及具備保薦代表人資格,與駐莞金融機構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或5年內保薦2家東莞企業成功上市的,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可按相關規定申報東莞市特色人才,經認定成為東莞特色人才后,可按政策規定享受相應的關于人才引進、人才獎勵、子女教育、醫療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為了優化企業的環境,《辦法》提出優化上市公司、上市后備企業協調服務機制。建立上市公司、上市后備企業市領導掛點的長效服務機制。建立上市后備企業分層管理制度,優先解決發展潛力較大、上市進程較快、需求較為迫切企業的問題,確保有限資源向優質企業傾斜。上市后備企業或上市公司,在上市過程中或上市后生產經營中遇到困難的,經初步核實后,按照“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方式,以協調會等方式予以研究解決。